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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英、沈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19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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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19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惠英、沈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蒋惠英;沈学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1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惠英,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过建忠,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学军,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蒋惠英与被执行人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一、确认沈学军应归还蒋惠英借款20000元。二、还款期限及方式:由沈学军于2021年1月30日前还款5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21年6月、9月、12月月底前各还款5000元,结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蒋惠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沈学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学军仅履行10000元,剩余欠款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惠英与被执行人沈学军于2021年9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确认沈学军结欠蒋惠英10000元。二、付款期限:沈学军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元。三、本案执行费200元由沈学军承担(已收取)。四、若沈学军按期付款完毕,则本案了结。如沈学军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自觉付款,蒋惠英有权向法院申请按(2020)苏0205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申请恢复执行。五、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学军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惠英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沈学军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1932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文辉审判员  华 伟审判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智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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