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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丽、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14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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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14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赵艳丽、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艳丽;付志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140号之三申请人赵艳丽,女,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付志国,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赵艳丽申请执行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艳丽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志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82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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