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利、李忠俊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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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941号案件名称
张承利、李忠俊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承利;李忠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941号申请执行人:张承利,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忠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张承利与被执行人李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3民初28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承利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91450元,执行费1272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3日冻结了李忠俊名下银行账户92722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9月27日查封了担保人孙桂林名下位于庄河市××马道口村××单元××号房屋(面积70.12平方米,房权号:202008006798),查封期限三年。于2021年9月27日查封了担保人孙桂林名下位于庄河市××马道口村××号房屋(面积64.2平方米,房权号:202008006800),查封期限三年。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忠俊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承利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忠俊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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