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孙素改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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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952号案件名称
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孙素改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孙素改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952号原告: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瑞该公司董事长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6787039207F地址:肃宁县委托代理人冯建军,男,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素改,女,1985年生,住肃宁县。原告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素改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美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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