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桂花、谢永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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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567号案件名称
姚桂花、谢永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姚桂花;谢永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姚桂花,女,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系姚桂花之女) 被执行人:谢永,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申请执行人姚桂花与被执行人谢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玛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桂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7,509.2元,已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未执行标的额75,509.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桂花与被执行人谢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桂花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567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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