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佳祺、廖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4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405号案件名称
郭佳祺、廖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佳祺;廖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405号原告:郭佳祺,女,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告:廖吉,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郭佳祺与被告廖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佳祺以与被告廖吉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佳祺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吉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祺撤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郭佳祺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戴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175号 下一篇 陈素琼、四川天棋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80执恢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