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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彩霞、党利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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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272号
  • 案件名称

    朱彩霞、党利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朱彩霞;党利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党利霞,女性,1968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808220021,汉族,住张家畔镇东大街民乐巷20号。被执行人:朱某某朱彩霞,女性,1962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21201004X,汉族,住张家畔镇七居委二组194号。申请执行人党利霞党某某与被执行人朱彩霞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党利霞党某某申请,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4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为15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党利霞党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朱彩霞朱某某的工资及其他收入偿还其案件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党利霞党某某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朱彩霞朱某某的工资及其他收入偿还其案件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彩霞朱某某的工资及其他收入,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2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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