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杰、朝阳区力会健身馆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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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482号案件名称
宋艳杰、朝阳区力会健身馆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艳杰;朝阳区力会健身馆;于晓雷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宋艳杰,女,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朝阳区力会健身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5178号四层。经营者:于晓雷,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晓雷,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宋艳杰与被执行人朝阳区力会健身馆、于晓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6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朝阳区力会健身馆、于晓雷于2020年8月30日给付原告宋艳杰会费160元(含诉讼费50元),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共计11个月,每月给付原告宋艳杰会费100元,共计121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朝阳区力会健身馆、于晓雷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晓雷名下两处房产,查封了一辆吉A×××号车辆车籍。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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