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蔡敢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3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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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3658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蔡敢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蔡敢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36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264号。负责人:朱鸿,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久九,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蔡敢文,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诉被告蔡敢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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