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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生、吴润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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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374号
  • 案件名称

    刘东生、吴润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东生;吴润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374号原告:刘东生,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坚,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润纳,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刘东生与被告吴润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6日。原告刘东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生撤诉。本案受理费35136元,减半收取17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东生负担。审判员  蒋又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启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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