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王桂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4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409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王桂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王桂军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英,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军,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春,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春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玉龙审 判 员 高 帆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艳洲书 记 员 高俊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