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王桂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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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409号案件名称
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王桂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王桂军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英,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军,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春,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春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玉龙审 判 员 高 帆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艳洲书 记 员 高俊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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