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雨晴、长春市大众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2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209号
  • 案件名称

    刘雨晴、长春市大众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雨晴;长春市大众职业教育培训学校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4执1209号刘雨晴、长春市大众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关于刘雨晴与长春市大众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9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