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美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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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438号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美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美娥;易必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71号。法定代表人:杨远仁,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杨成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美娥,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易必海,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美娥、易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美娥、易必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继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袁雪浪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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