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孝甫、龚孝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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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3462号案件名称
龚孝甫、龚孝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龚孝甫;龚孝萍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3462号原告:龚孝甫,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太科,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孝萍,女,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阳平镇西坡一组。原告龚孝甫与被告龚孝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龚孝甫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孝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孝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孝甫负担。审判员 李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金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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