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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孝甫、龚孝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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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3462号
  • 案件名称

    龚孝甫、龚孝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龚孝甫;龚孝萍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3462号原告:龚孝甫,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太科,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孝萍,女,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阳平镇西坡一组。原告龚孝甫与被告龚孝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龚孝甫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孝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孝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孝甫负担。审判员 李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金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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