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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黄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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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331号
  • 案件名称

    杨某、黄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某;黄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331号被执行人:杨某,男性,1987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男性,1986年6月4日出生。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某、黄某罚金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6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杨某应缴纳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3200元,被告黄某应缴纳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1450元。因杨某、黄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5月8日,5月10日,6月23日、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银行账户内仅少量存款,且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行账户内仅少量存款,且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被被执行人黄某已于2021年7月28日全部缴纳完毕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等财产线索。三、2021年5月31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场调查等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为9650元,实际执行到位3450元,尚余62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除上述账户内零星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某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黄  鹏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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