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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喜、郑关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7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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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7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宏喜、郑关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宏喜;郑关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宏喜,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郑关永,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郑宏喜与郑关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三、于2021年3月19日向郑州市航空港区房管记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处安置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四、于2021年3月22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五、于2021年4月8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可能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补偿、补贴款项。六、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八、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赞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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