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黎晖、杨三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恢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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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恢33号案件名称
任黎晖、杨三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任黎晖;杨三宏;任改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任黎晖,男。被执行人:杨三宏,男。被执行人任改红,女。申请执行人任黎晖与被执行人杨三宏、任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三宏、任改红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任黎晖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三宏、任改红向申请人任黎晖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清偿3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三宏、任改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三宏与申请人任黎晖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自2019年6月13日期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减去已清偿的38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及部分本金,被执行人杨三宏本息共计给申请执行人任黎晖支付110000元,被执行人杨三宏于2021年8月17日支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给付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恢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关龙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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