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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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1686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168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向我付清合同约定补偿款39000元及诉讼费387元,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李宏宇人民陪审员 徐天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琴琴书 记 员 黄 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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