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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建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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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659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建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建淮;管正琴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659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吴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建淮,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管正琴,女,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淮、管正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孔建军书 记 员 赵春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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