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建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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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659号案件名称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建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建淮;管正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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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659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吴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建淮,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管正琴,女,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淮、管正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孔建军书 记 员 赵春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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