穰其明、株洲双凤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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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757号案件名称
穰其明、株洲双凤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穰其明;株洲双凤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刘益国;刘志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民终1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穰其明,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兵,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双凤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黄龙村原龙形知青点。法定代表人:贺双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益国,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兵,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上诉人穰其明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双凤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凤公司)、刘益国、刘志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1)湘022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穰其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穰其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刘益国、刘志兵实际控制双凤公司,财产混同,才同意退股的。现穰其明因小孩上学、赡养老人,每月偿还贷款,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刘益国辩称:一审认定正确。穰其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向穰其明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穰其明与刘益国、刘志兵同乡邻居,亦是生意合资伙伴。2017年9月,穰其明与刘益国、刘志兵及案外人赵宵、刘益伟、刘政六人共同投资约120万元组建株洲双凤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穰其明2017年9月1日以现金方式投资10万元。刘益国与刘志兵、刘政系父子关系,刘益国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双凤是夫妻。后因固定投资较多,缺乏流动资金,公司经营不畅。2020年7月23日,经全体股东同意穰其明及赵宵、刘益伟(两人各20万元)三人退股,同日,刘益国、刘志兵受让三人股份,同意将三人先前投资款转为借款。同日向三人出具借条。刘益国、刘志兵向穰其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穰其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年利息壹万元整,因本金是股份退出,不限归回时间,有能力还本金就减去相对利息,公司不占任何股份,所有财产归现有股东所有是实。借款日期从2020年8月1日起,每年利息在满期后结算。结算日期每年八月二号。借款人:刘益国、刘志兵,2020、7、23。”借条下方加盖了“株洲双凤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现双凤公司由刘益国、刘志兵正常经营。刘益国称与赵宵母亲李美花提前沟通了,因为赵宵家庭困难,同意2021年底前退还赵宵本金5到10万元。对于其他两人刘益伟和穰其明的,因公司暂无能力退还本金。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系由合同纠纷转变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应清偿穰其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查,刘益国、刘志兵同意接受穰其明的股份,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条中约定“因本金是股份退出,不限归回时间,有能力还本金就减去相对利息,公司不占任何股份,所有财产归现有股东所有是实。借款日期从2020年8月1日起,每年利息在满期后结算。结算日期每年八月二号。”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作当事人双方对如何还款作出约定,当事人双方应遵照执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不限归回时间,“有能力”是偿还本金的前提条件,且约定利息结算日期为每年八月二号,现第一次利息结算都未进行。因穰其明未能举证证明刘益国、刘志兵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至起诉前刘益国、刘志兵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故穰其明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穰其明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故穰其明请求被告方清偿穰其明的借款本金10万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穰其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穰其明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偿还借款的条件是否成就。根据刘益国、刘志兵向穰其明出具的借条,双方约定“有能力”才偿还本金,穰其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益国、刘志兵目前具有偿还能力,且本案借款只届满一年,又系其他欠款结算形成的借贷关系。另二审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刘益国已明确归还时间,不会产生无限期不归还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偿还条件未成就正确。综上所述,穰其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穰其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羊 敏审 判 员 卢飞虎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河书 记 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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