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陈X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特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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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特221号案件名称
陈XX、陈X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XX;陈X;杨XX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特221号申请人:陈XX,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申请人:陈X,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申请人:杨XX,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黄平县,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系杨XX之丈夫。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XX与陈X、杨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9月2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陈X、杨XX于2022年1月28日前一次性向陈XX偿清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XX与陈X、杨XX于2021年9月2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菊彩书 记 员 詹小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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