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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惠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炎黄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46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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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46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惠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炎黄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惠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炎黄氏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4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宝工业园京宝三纬路18号。法定代表人:路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炎黄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7号。法定代表人:付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炎黄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辽宁炎黄氏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原保全案号:(2021)津0113执保666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稼垄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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