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保、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皖0803破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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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03破申2号案件名称
张昌保、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昌保;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03破申2号申请人:张昌保,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区。被申请人: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完永宽。2021年8月24日,张昌保向本院申请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9月6日,申请人张昌保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昌保撤回对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马利平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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