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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保、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皖0803破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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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03破申2号
  • 案件名称

    张昌保、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昌保;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03破申2号申请人:张昌保,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区。被申请人: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完永宽。2021年8月24日,张昌保向本院申请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9月6日,申请人张昌保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昌保撤回对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马利平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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