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火石山镇三胜村村民委员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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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781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火石山镇三胜村村民委员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火石山镇三胜村村民委员会;侯保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781号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徐丽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立全,系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安达市火石山镇三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苑喜龙,村书记。被告:侯保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火石山镇三胜村村民委员会、侯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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