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应龙、徐雪琼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4执恢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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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251号案件名称
刘应龙、徐雪琼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应龙;徐雪琼;向蓉彬;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青开坤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4执恢251号刘应龙、徐雪琼、青开坤、向蓉彬: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应龙、徐雪琼、青开坤、向蓉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9)湘0724执1025号,执行依据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被执行人刘应龙、徐雪琼、青开坤、向蓉彬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应由刘应龙、徐雪琼、青开坤、向蓉彬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湘0724执恢251号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应龙、徐雪琼、青开坤、向蓉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9)湘0724执1025号,执行依据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被执行人刘应龙、徐雪琼、青开坤、向蓉彬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应由刘应龙、徐雪琼、青开坤、向蓉彬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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