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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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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452号
  • 案件名称

    宋某与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宋某;巩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吉林省桦甸市。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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