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甲、曹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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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185号案件名称
曹某甲、曹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185号曹某甲、曹某乙:申请执行人曹某甲与被执行人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2019)陕083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曹某乙向曹某甲支付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支付曹某甲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6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支付曹某甲3.8万元借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00元,案件申请费149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089元。本院执行中,通过淘宝网拍平台以1092622.7元的竞拍价成功拍卖了曹某乙名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XX路XX大厦X幢XXXX室的房产一套。上述案款,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089元、支付了拍卖房产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的抵押贷款669604.52元、(2021)陕0831执恢308号执行案件依法提取了案款95000元、曹某甲明确表示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兑现了曹某甲案款233270元(其中,案款本金13.8万元、利息89275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案件申请费1495元、公告费300元)、退还了曹某乙剩余案款91659.18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曹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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