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6执恢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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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恢123号案件名称
王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6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王丹,被执行人:杨伟 关于王丹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368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王丹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伟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丹案款150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王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 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C}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6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王丹,被执行人:杨伟 关于王丹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368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王丹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伟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丹案款150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王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 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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