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庆兵、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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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179号案件名称
帅庆兵、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帅庆兵;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萧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179号原告:帅庆兵,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经济开发区仁湾街道冷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战,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帅庆兵与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帅庆兵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主动联系原告,将剩余的购货预付款人民币6842元全部返还给了原告,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帅庆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庆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帅庆兵负担。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艳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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