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芬、来凤县康复医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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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324号案件名称
何国芬、来凤县康复医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国芬;来凤县康复医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何国芬,女,生于1966年9月17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来凤县康复医院,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北76号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77564980R。法定代表人:彭健,该院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何国芬与康复医院、彭健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康复医院、彭健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何国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康复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来凤县康复医院于2017年12月整体租赁给恩施仁福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现由彭健负责管理,但该医院收费权被抵押给中国银行恩施分公司,其账户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冻结,故暂不能处理。被执行人来凤县康复医院在来凤县弘益康复健康产业发展公司的股权48.7179%,现已被我院冻结,但名下所有房产和股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案中不宜处置。另外,被执行人欠债太多,在本院申请执行的有20多件民事纠纷案件,涉及金额约2500万元,为解决目前困境,正在招商引资并签订买卖协议。本院认为,为尽量维护大多数债权人权益,康复医院的财产暂不宜变现,应允许其招商引资,依照,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2827民初1753号本案的本次执行。待康复医院引资完毕或者认购协议达成,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申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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