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华、于小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29执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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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执215号案件名称
于建华、于小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建华;于小莲;于先刚;于冬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29执21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于建华、于小莲、于先刚、于冬清: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建华、于小莲、于先刚、于冬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9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建华、于小莲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762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冬清、于先刚对于建华、于小莲的上述债务在405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于建华、于小莲、于冬清、于先刚负担案件受理费271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218.93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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