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赵泉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1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赵泉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赵泉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天水市被执行人:赵泉成,男,1976年3月,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与赵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三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书平、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263号 下一篇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元亿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