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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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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564号
  • 案件名称

    祁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祁某;高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祁某,女,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砖庙镇。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83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账户中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姬存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 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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