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81执11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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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1执11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文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文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81执1199号之一申请人:李小龙,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崔广生,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杨文育,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执行李小龙申请执行崔广生、杨文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广生、杨文育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27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481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红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张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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