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伟,西安佰塞维商贸有限公司,郭银萍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172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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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1727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伟,西安佰塞维商贸有限公司,郭银萍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伟;西安佰塞维商贸有限公司;郭银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17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70。负责人:薛文才,行长。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佰赛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51575955E。法定代表人:刘伟。被执行人:郭银萍,女,汉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伟、西安佰赛维商贸有限公司、郭银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西证经字第5986号公证书、(2019)西证执字第313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事项为:支付本金68万元,截止2019年10月28日的利息18621.44元,罚息300元,违约金34000元,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本金债务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执行年利率7.5255%上浮50%计算),执行费9729元。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7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启 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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