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华、许艳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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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692号案件名称
王立华、许艳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立华;许艳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692号原告:王立华,女,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萌芦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夫,辽宁新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艳霞,女,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王立华与被告许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立华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立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王立华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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