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学武、王桂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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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711号案件名称
舒学武、王桂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舒学武;王桂芬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舒学武,男性,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望花区。被执行人:王桂芬,女性,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舒学武与王桂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王桂芬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舒学武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桂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舒学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404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雪峰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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