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太均与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4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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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4711号案件名称
黄太均与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太均;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4711号 申请执行人:黄太均,男,汉族,1972年02月0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骑鞍街107号5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L6HJ2R。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黄太均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太均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8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经另案申请执行人张静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了(2021)渝0116执1123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镇达电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太均31,8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47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审 判 员 黄双平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玲燕书 记 员 张维军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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