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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红、惠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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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69号
  • 案件名称

    蔡永红、惠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蔡永红;惠新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269号原告:惠新,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白坪街道办事处五里湾。被告:蔡永红,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原告惠新与被告蔡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新承担。  审  判  员    高振龙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毛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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