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红、惠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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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69号案件名称
蔡永红、惠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蔡永红;惠新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269号原告:惠新,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白坪街道办事处五里湾。被告:蔡永红,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原告惠新与被告蔡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新承担。 审 判 员 高振龙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毛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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