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雨敏、张哲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41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4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雨敏、张哲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常雨敏;张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雨敏,女,1968年10月2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张哲,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雨敏与被执行人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78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1112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能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4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崔 剑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佳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艳辉、初世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47号 下一篇 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481民初2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