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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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467号案件名称
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胜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467号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滨河路东段路南清华园小区6-1-401。法定代表人马慧芳,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楠,该公司项目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古胜华,女,回族,1971年2月14日生,住开封市。委托代理人金刚,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古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春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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