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龙、肖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7民初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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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民初2398号案件名称
马金龙、肖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金龙;肖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7民初2398号原告:马金龙,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赛赛,女,系马金龙前妻。 被告:肖芳,女,出生年月不详,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芳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偿还原告马金龙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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