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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龙、肖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7民初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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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民初2398号
  • 案件名称

    马金龙、肖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马金龙;肖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7民初2398号原告:马金龙,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赛赛,女,系马金龙前妻。    被告:肖芳,女,出生年月不详,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芳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偿还原告马金龙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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