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康振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9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967号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康振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康振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967号申请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么2栋17层1702、1703、1704、18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被执行人:康振强,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康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4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佳川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215号 下一篇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吴安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722民初2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