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义、孙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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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616号案件名称
刘明义、孙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明义;孙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16号原告:刘明义,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农民。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孙强,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个体工商户。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刘明义与被告孙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因案件款庭前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明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义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明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刘明义负担。 审判员 花生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佩琦书记员 吴锦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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