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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义、孙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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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616号
  • 案件名称

    刘明义、孙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明义;孙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16号原告:刘明义,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农民。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孙强,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个体工商户。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刘明义与被告孙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因案件款庭前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明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义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明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刘明义负担。        审判员    花生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佩琦书记员    吴锦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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