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州市怀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元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22财保2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财保244号
  • 案件名称

    郑州市怀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元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郑州市怀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元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财保244号申请人:郑州市怀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心怡路36号院祭城社区1号楼3单元2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MQX86J。法定代表人:张建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峰,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迷春,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河南元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通商路与工贸路交叉口西文苑花园8号楼二单元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FFAM9Y。法定代表人:冉喜梅。郑州市怀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元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29316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河南省郑州市,账号:81×××95)。郑州市怀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怀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元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29316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河南省郑州市,账号:81×××95)。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市怀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家叶书 记 员 杨盼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