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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应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恢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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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52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应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应举;廖泽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该行田坪支行行长。代理授权,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邹应举,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廖泽洋,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应举、廖泽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2018)湘132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立案费2025.78元,并已交接清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执行结案。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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