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尚平、何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180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18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尚平、何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尚平;何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1808号之一原告:张尚平,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均,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张尚平与被告何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张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尚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张尚平负担。审 判 长  熊 静人民陪审员  华善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虹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