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尚平、何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18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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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18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尚平、何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尚平;何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1808号之一原告:张尚平,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均,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张尚平与被告何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张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尚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张尚平负担。审 判 长 熊 静人民陪审员 华善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虹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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