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兴成、邹益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2执34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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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2执3412号之二案件名称
向兴成、邹益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向兴成;邹益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2执3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兴成,男,1956年3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邹益林,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向兴成与邹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益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益林在贵阳银行62155xxx_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泉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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