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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兴成、邹益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2执34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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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2执341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向兴成、邹益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向兴成;邹益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2执3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兴成,男,1956年3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邹益林,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向兴成与邹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益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益林在贵阳银行62155xxx_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泉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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