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9执3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373号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兰、肖宗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9执373号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兰、肖宗刚本院执行的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有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该案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赵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1民初2107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