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9执3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37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兰、肖宗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9执373号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兰、肖宗刚本院执行的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有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该案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