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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新、魏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2民初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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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2民初2654号
  • 案件名称

    孔小新、魏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孔小新;魏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2民初2654号原告:孔小新,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魏栋,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孔小新与被告魏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小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小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孔小新负担。审 判 员 毕琼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继新书 记 员 杜 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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